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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24-12-30 阅读:6092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2024版)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通过,现予以发布。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乌兰察布盟卫生学校,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校本部和附属医院两部分组成,是自治区唯一的一所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始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己任,秉承“笃志 精医 修德 求新”的校训,发扬“选择无悔 追求不懈”的学校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简称为“乌兰察布医专”, 学校蒙古文全称为04bcba0653cac487b7c49a614aa17f77.png,英文全称为:Wulanchabu Medical College,官方网址为:http://www.wlcbyz.org.cn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11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校区和附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坚持为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培养人才的办学定位,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坚持产教融合、医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校院企协同育人培养模式,培养道德品质好、人文素养高、职业能力强,身心健康,具有持续学习能力的适应新时代医疗卫生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五年制高职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兼顾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录取学生。学校以医学为主要学科门类,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各学科专业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是学校的主管部门。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

(三)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实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选举产生,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选举、更换和撤换及其权利、义务等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 学校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为其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机构,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党务工作机构、行政职能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机构及临时协调机构等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系、部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二十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 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处级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部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大会。

三十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职责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 系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 学生管理实行辅导员管理体制,学生处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和统一管理。

第三十 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为地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 学校严格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构成。

第三十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十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发挥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教师发展中心作用,搭建教师发展平台,服务教师专业化、个性化发展需求,不断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推进人才团队与梯队建设,建立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教师发展激励环境。

第三十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立场,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四)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四十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四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技能大赛、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个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 学校通过奖、助、勤、贷、补、减、缓等方式资助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 学校实行以学生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党委支持学生代表大会依据章程选举学生会并依法开展活动,学校为学生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财力、人力和物力保障,支持学生代表大会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四十 学校依法建立师生申诉制度,成立师生申诉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和学生申诉办公室,分别设在校工会和学生处,依照程序受理师生员工的申诉。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四十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学校要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拓展经费来源,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

五十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节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 学校在法律范围内接受各类捐赠,捐赠归学校所有。根据需要,学校可成立专门的基金会管理捐赠物资。

第五十 学校财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按时在校内公开财务活动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和公共服务,着力营造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绿色文明校园。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 学校的校训为“笃志、精医、修德、求新”,学校精神为“选择无悔,追求不懈”。

第五十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见附件)。主图案“w”字母变形包含“WYZ”三个字母,1959代表建校时间,背景色由绿向蓝逐渐过渡,校名字体采用白色,具有医学行业的色彩特征,中文、蒙文、英文环绕四周。

第五十 校旗:图案为长方形,长宽比例3:2,主图案及背景色与校徽基本一致,主图案中心位于校旗偏左七分之三的位置。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九 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负责。在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政府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六十条 章程草案完成后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社会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内容相抵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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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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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旗